采购学园的一位“粉丝”提出:采购文件需求中关于售后服务期限可以要求服务期满后,供应商应继续提供服务至下一年度招投标工作启动前吗?
一位来自高校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表示,他们从来不这么要求,这是不合理的。 既然服务期满则视为合同结束,如需继续服务则需续签合同。
“合同服务期满,到下一年度招投标工作启动,甚至于到下一年度合同签订前,是否需要中标供应商继续提供服务,应由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出发确定。”某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对于自己的这一观点给出了的理由包括:一是假如前后服务不能衔接,如何确保采购人需要的服务或采购人需要向公众提供的服务不中断?服务的有效衔接首先就是必要且合理;二是超出年度合同部分,可以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费用进行计取。假如合同没有约定,双方协商签订不超出政策法规允许范围的补充协议,如10%,可以继续在补充协议时间范围内提供服务。
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的专家表示,采购文件是要约邀请,只要是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且与履行中标或成交合同相关的要求,都可以提。但是,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进一步说明下一年度招投标工作具体将在何时起动,如果无法给出具体时间的话,应要求供应商报明售后服务每延长一个月的单价,然后再规定一个延续服务的暂估时间段。否则,供应商无法报价,未来的结算也无依据。也就是,采购人延长的服务期限是要付费的,供应商自己评估对应报价。
第二,原申请和下达到的采购预算以及采购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中应当包含了这一部分延续提供售后服务的预算。
第三,宜在采购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提示供应商报这一部分的服务价格,而不宜仅在合同条款的某一条中提及这一要求,以防供应商忽视或遗漏这一部分的报价。